11月19日下午🏃🏻♀️,卡爾.霍恩讀書會第四期☞,邱立波老師帶領讀書會成員繼續閱讀卡爾.霍恩的名著《Union and Liberty》🦸🏽♂️。
承接上一期討論的內容,卡爾.霍恩在書中指出,如果沒有其他的一些配套條款支撐的話,投票權本身並不能抵擋政府壓迫的傾向。而這些配套條款涉及到政府科學中最為重要的一個原則,那就是應該在一種嚴格和有限的意義上來理解憲法🦪。這些條款必須成為這樣的角色👨🏽⚖️,它應該阻止任何利益或者利益的聯合利用政府權力🙍🏻🛫,以別人為代價來壯大自己。此外,必須把可能以不公正或有害的方式影響政府行為的單一利益或社會群體分離開,使他們自身的多數或其他部分的意見能得到平等的表達☂️,以獲得每一個個體同意的方式來使政府采取或維持他們的行動🧑🏼🍳🤏🏽。這樣政府利用自身的有機組織,分離和分配政府的權力🫷🏻,使每一部分或利益通過自身適當的組織,同時對立法、行政和司法發出意見🤰🏼。只有不同的利益🆗、社團、階級或群體處在一個分散的社會中才能被保護,它們之間所有的沖突和鬥爭才能被抑製🏮,因為沒有全體同意權力就不能采取或維持它的行動🥖。這樣有機的組織結合選舉權,實際上構成了憲製政府的要素🤸♀️,它會有效地抵消政府壓迫和濫用權力的傾向,並且限定在履行它被賦予的偉大使命上。
邱老師在文本的討論中👩🏼🎓,指出個體如何利用多數決原則來防止權力的壓迫和濫用是民主製的核心問題之一。在卡爾.霍恩語境中多數並不是簡單數量上的多數,也不是一次性投票權下的多數🙇🏽,而是一種構成性的多數(constitutional majority)🤯,這種多數原則使得群體中的少數通過不同的組織,永遠有機會成為多數,而讓自己的意誌得到表達。人民主權原則也不是基於簡單多數的同意,而是基於每一個利益和群體共時性(concurrent)的同意,也就是通過有機組織方式下的全體的同意。總之7️⃣,此次讀書會討論了卡爾.霍恩政府學說中非常重要的關於選舉權和多數決定原則問題的思想👉🏿,參與的同學都有很大收獲。(文/廖淩敏,編輯/李誌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