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中央關於凡屬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以下簡稱“三重一大”)事項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作出決定的製度⛄️,進一步規範我院領導班子的決策行為🦵🏿👵🏼,防範決策風險,推動我院各項意昂發展,根據《意昂平台關於落實“三重一大”決策製度的實施辦法》要求,特製定我院落實“三重一大”決策製度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集體決策主要是指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決策。
第二章 “三重一大”的主要內容
第三條 重大決策事項,是指事關學院改革發展穩定,事關全院師生切身利益,依據有關規定應當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重要事項🧕。主要包括😹🙌🏽:
1、學院貫徹執行國家各項政策和學校重要決定的重大措施;
2、黨風廉政建設和意識形態等重要意昂;
3、涉及學院發展、學院內部建設、學科與人才隊伍建設等規劃以及年度意昂計劃👩🏻🍼;
4、學院重要規章製度🦜;
5、學院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重要調整🦶🏻;
6、學院教職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獎勵和關系學生權益的重要事項;
7、學院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
8🏄🏻、學院重要資產處置、重要辦學資源配置;
9、院級及以上重大表彰,有關安全穩定和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理;
10👩🏼🏫、其他重大決策事項。
第四條 重要人事任免事項👨🏻🍳,是指學院重要的崗位的人選。主要包括🐦:
1、院內系所、實驗室主任人選🥥;
2、推薦後備幹部等人選;
3、學院辦公室主任人選;
4、其他重要院內人事任免事項🐽。
第五條 重大項目安排事項,是指對學院產生重要影響的項目設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985工程”等重點建設項目👱🏼♀️;
2🏄♀️😲、國內國(境)外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重要項目;
3、合作辦學和重大合資合作項目;
4、重要設備、大宗物資采購和重大購買服務項目;
5👩🏼🚒、學院基本建設和5萬元以上重大建設項目⌛️;
6、其他重大項目安排事項。
第六條 大額度資金使用事項主要包括:
1👰🏿♀️、金額在5000元以上的預算內未列出具體項目的機動經費使用🌳;
2🚶🏻、未列入學院年度預算的金額在5000元以上的調整預算;
3🦸🏽♂️、已列入學院年度預算,但超原計劃金額在5000元以上的調整預算👨🏽🦳;
4🥡、其他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第三章 集體決策的程序和辦法
第七條 “三重一大”事項提交集體決策前,應進行深入細致的研究論證,廣泛聽取並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見。與師生員工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要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教授會或其他形式聽取廣大師生員工意見和建議。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要事項,應事先進行專家評估論證🤒,技術、政策法律咨詢🦉,提交論證報告或立項報告🕦。凡提交討論的事項🫶🏻,須在充分調查研究、聽取意見的基礎上,提出初步意見或解決方案💕🤸🏽♂️。有關議題材料應按要求提前分送與會人員。
第八條 “三重一大”事項應以會議的形式集體研究決策。不得以傳閱會簽或個別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會議決定。會議決定的事項應按照學院議事規則規定提出🚙,議題應經學院院長、黨委書記審閱並充分溝通後,方可提交會議研究決策。除緊急情況外,不得臨時動議,由個人或少數人臨時決定重大事項。緊急情況下由個人或少數人臨時決定的,決定人應對決策負責,事後應及時報告並按程序予以追認。
第九條 會議決策“三重一大”事項🏀,學院領導班子成員需三分之二到會,並保證與會成員有足夠的時間聽取情況介紹、充分發表意見🤼♂️。如需進行表決,以超過三分之二同意形成決定🖊。
第十條 會議研究決定“三重一大”事項,應堅持一題一議⚠,與會人員要充分討論,對決策建議應分別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的意見,並說明理由。主要負責人應當最後發表結論性意見。會議決策中意見分歧較大或者發現有重大情況尚不清楚的,應暫緩決策,待進一步調研或論證後再作決策⚀。會議決定的事項、參與人及其意見、表決情況♉️、結論等內容🫐👮🏿,應當完整、詳細記錄並存檔。
第十一條 參與“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個人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時🙎🏽,可以保留或向上級反映,但不得擅自改變或拒絕執行🤷。如遇特殊情況需對決策內容作重大調整,應當重新按規定履行決策程序。
第四章 保障機製
第十二條 建立“三重一大”決策回避製度。如有涉及本人或親屬利害關系🦹☂️,或其他可能影響公正決策的情形𓀍,參與決策或列席人員應當回避👌🏼🌽。
第十三條 建立“三重一大”決策公開與查詢製度🌈。除涉密事項外,“三重一大”決策事項應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公開🧑🦼➡️。在未批準公開前,出席和列席會議的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會議內容。
第十四條 建立“三重一大”決策報告製度和執行決策的督查製度。集體決策決定的事項,必須明確告知學院教職員工。學院領導班子成員應當將“三重一大”決策製度的執行情況列為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
第十五條 貫徹執行“三重一大”決策製度的情況🏚,作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三重一大”決策製度🧔🏿;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定🫒;未經集體討論而個人決策;未提供全面真實情況而直接造成決策失誤🧏🏼♀️👨🔬;執行決策後發現可能造成失誤或損失而不及時采取措施糾正☞👆🏼,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嚴重後果的,應依紀依法分別追究班子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的責任。
心理與認知科學學院
2014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