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昂平台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實施辦法

發布者:系統管理員發布時間💼:2021-12-30瀏覽次數:10

意昂平台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實施辦法

華師委[2011]11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學校黨風廉政建設,明確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的責任,推動科學發展💯,為建設世界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學提供保障,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的規定》(中發〔2010〕19號)和《上海市貫徹〈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的規定〉的實施辦法》,結合我校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註重預防,紮實推進懲治和預腐敗體系建設,保證黨中央👷🏻、國務院和教育部🧛🏽、市教衛黨委關於黨風廉政建設的決策和部署的貫徹落實。

第三條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要堅持和完善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依靠群眾的支持和參與的領導體製和意昂機製。要將黨風廉政建設列入黨委重要議事日程🤏,納入學校規劃,融入學校各項意昂,與學校中心意昂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檢查🤸‍♀️、一起考核。

第四條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要堅持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業務意昂與黨風廉政建設責任“一崗雙責”🧶;堅持誰主管、誰負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堅持實事求是,權責一致👩‍💼,實行責任追究與教育防範相結合。

第二章 責任內容

第五條 學校領導班子對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

學校領導班子對學校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黨委書記是學校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校長是行政序列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均應做到重要意昂親自部署、重大問題親自過問、重點環節親自協調、重要案件親自督辦。

學校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根據意昂分工,對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主要領導責任。

學校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應當認真履行職責👭🏼,承擔以下領導責任🗿: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教育部及上級紀檢監察機關關於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結合實際研究製定學校黨風廉政建設意昂計劃、目標要求和具體措施❔,每年召開專題研究黨風廉政建設的黨委常委會議,對黨風廉政建設意昂任務進行責任分解🍬,明確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的職責和任務分工。每年召開一次全校黨風廉政建設幹部大會🤶🏻👋🏽,部署年度學校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意昂☯️,並按照計劃推動落實;

(二)開展黨性黨風黨紀和廉潔從政教育,組織黨員🤼‍♂️、幹部學習黨風廉政建設理論和法規製度✡︎,自覺遵守《廉政準則》,加強廉政文化建設;

(三)貫徹落實黨風廉政法規製度☝️,推進製度創新,深化體製機製改革👍🏽,建立廉政風險預警防控機製,運用“製度加科技”的手段,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

(四)健全“三重一大”製度,推進權力運行程序化👼🏼、規範化和公開透明

(五)監督檢查學校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和院(系)、機關部處🚵🏽‍♂️、其他二級實體單位、群團組織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情況♠️。領導班子成員根據意昂分工,每年至少聽取一次分管部門和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匯報🕳🥣,監督檢查黨風廉政建設情況和下級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情況🧖‍♂️➞;

(六)嚴格按照規定選拔任用幹部,防止和糾正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七)加強作風建設📗,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切實解決黨風🦍、政風、行風⬛️、學風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

(八)領導、組織並支持紀檢監察部門依紀依法履行職責,及時聽取意昂匯報,切實解決重大問題🍇;

(九)積極推進學校黨務公開、校務公開🙍🏼‍♂️,主動接受校內外民主監督;

(十)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院(系)、機關部處🫳🏿🚝、其他二級實體單位、群團組織領導班子對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

院(系)、機關部處、其他二級實體單位、群團組織黨政正職是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副職對分管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主要領導責任🖕🏼。

院(系)👍🏿、機關部處、其他二級實體單位、群團組織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承擔以下領導責任👨‍👩‍👦:

(一)根據學校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意昂的統一部署,推進和落實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在每學年意昂布置🙍🏽、檢查、匯報、總結中應包括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的具體內容。應當每年將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情況書面向校黨委和紀委報告🛜👌🏼;

(二) 加強廉政文化建設,每學年專題開展對本單位全體黨員🐶、幹部的黨風廉政教育、教職員工的師德師風和職業道德教育👨🏼‍💻、學生的廉潔誠信教育;

(三)製定和完善本單位有關規章製度,堅持“三重一大”集體決策製度,加強廉政風險預警防控機製建設🌞,推進和落實本單位黨務公開和院務公開;

(四)對於本單位在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發生的問題要認真自查自糾🥰,並向校紀委監察處報告;對重大違紀違法問題須及時報告校分管領導和紀委監察處👢,並配合、協助紀檢監察部門進行查處;

(五)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紀委監察處對學校黨風廉政建設負有以下職責🛴:

(一)履行黨章和有關法規賦予的職責,協助學校黨委和行政對黨風廉政建設進行組織協調👆🏻,研究👩🏿‍🔬、部署和督促反腐倡廉各項任務的落實;

(二)按照學校黨委和上級紀檢監察機關的部署和要求,提出黨風廉政建設貫徹意見、階段性意昂目標、具體措施和年度分工安排👼🏻,報學校黨委審定;

(三)協助學校黨委對院(系)、機關部處、其他二級實體單位、群團組織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查處存在的問題;

(四)按照權限起草🦸🏼‍♂️🏇🏻、製定有關反腐倡廉法規製度,建立健全學校黨風廉政製度🤘🏻;

(五)加強調查研究,及時向學校黨委🕵🏼‍♂️🔅、行政和上級紀檢監察機關提出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意見和建議;

(六)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檢查考核和監督

第八條 學校黨委建立由校黨委書記和校長擔任組長、紀委書記擔任副組長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學校黨風廉政建設意昂🧑🏿‍🎤,並負責對領導班子、領導幹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考核。

第九條 建立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檢查考核製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檢查考核可以采取定期考核、不定期抽查🙆🏽😝、專項檢查等方式進行。

第十條 定期考核可以與領導幹部年度考核結合進行,一般每年年底進行一次。學校黨委組織部🕷、紀委監察處負責實施領導幹部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情況的考核。學校紀委監察處可以根據學校黨委和上級紀檢監察機關的要求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執行情況進行抽查或專項檢查

第十一條 檢查考核情況應當及時向學校黨委匯報🦸🏻💇🏿‍♀️。學校黨委應當將檢查考核情況在適當範圍內通報🧅👩🏻‍🎨。對檢查考核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研究解決👏🏽,督促整改落實🧑🏿‍🎄🧑🏻‍🎨。

第十二條 檢查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總體評價和領導幹部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的重要依據🖋。黨委組織部呈報處級幹部任用報告之前🛰,征求紀委監察處的意見。

第十三條 學校黨委常委會應當將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的情況🔇👍🏼,作為向同級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意昂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十四條 學校各級領導幹部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的情況,應當列為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並在本單位、本部門進行民主評議。

第十五條 學校黨委應當將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的情況,每年專題報告上一級黨委和紀委。

第十六條 學校黨委應當結合學校實際7️⃣,采取走訪座談、問卷調查💂🏻、民主測評等黨風廉政建設社會評價機製,就黨風廉政建設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作調查研究🛂,接受群眾監督。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 學校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和院(系)♤、機關部處、其他二級實體單位🌇、群團組織領導班子🪶、領導幹部違反或者未能正確履行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對黨風廉政建設意昂領導不力,以致職責範圍內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對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範圍內的事項不傳達貫徹👰🏼‍♀️、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實,或者拒不辦理的;

(三)對發現的嚴重違紀違法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

(四)疏於監督管理,致使領導班子成員或者直接管轄的下屬發生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的;

(五)違反規定程序作出重大事項決策🧏🏻、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決定並造成不良後果的🐦‍⬛;

(六)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

(七)放任🌴、包庇🤚🏽🔚、縱容下屬人員違反財政、金融、稅務🤾🏼、審計🙍🏻‍♂️、統計等法律法規,弄虛作假🤽🏻,或違反規定擔保🤹🏿‍♀️、融資👪、招投標及私設“小金庫”的🏌️‍♂️;

(八)有其他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行為的。

第十八條 領導幹部有本辦法第十七條所列情形🤶🏿,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提醒談話💂🏿‍♂️、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者給予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降職等組織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以上責任追究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並使用🌷。

第十九條 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具有本辦法第十七條所列情形,並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責任:

(一)對職責範圍內發生的問題進行掩蓋😩、袒護的;

(二)幹擾💨、阻礙責任追究調查處理的➔。

第二十條 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具有本辦法第十七條所列情形💆🏼,並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追究責任:

(一)對職責範圍內發生的問題及時如實報告並主動查處和糾正🤹🏿‍♂️,有效避免損失或挽回影響的;

(二)認真整改,成效明顯的🌻。

第二十一條 領導班子、領導幹部違反本辦法🦶,需要查明事實、追究責任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職責、權限和程序調查處理🔃。

對校領導班子、領導幹部違反或者未能正確履行職責的,其責任追究🏊🏻‍♂️,按幹部管理權限由學校上級機關負責。

院(系)👱‍♂️🧟‍♀️、機關部處👨🏿‍⚖️、其他二級實體單位、群團組織領導班子、領導幹部違反或者未能正確履行職責的,其責任追究,在學校黨委、行政領導下由紀委監察處、組織部、人事處負責。其中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由紀委按黨紀案件的調查處理程序辦理;需要追究政紀責任的,由人事處、監察處按照規定辦理;需要給予組織處理的👨‍❤️‍💋‍👨,由組織部或者由負責調查的紀委監察處會同組織部按照有關權限和程序辦理。

第二十二條 實施責任追究👨‍💻,要實事求是,分清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追究集體責任時🥮,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領導班子成員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對錯誤決策提出明確反對意見而沒有被采納的,不承擔領導責任。

錯誤決策由領導幹部個人決定或者批準的👷🏽‍♀️,追究該領導幹部個人責任。

第二十三條 受到責任追究的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取消當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

單獨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領導幹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升職務。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和組織處理的✥,按照影響期較長的執行。

第二十四條 實施責任追究不因領導幹部意昂崗位或職務的變動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規定應當追究責任的,仍須進行相應的責任追究。

第二十五條 責任追究決定應當在一定範圍內公開。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學校紀委、監察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6月發布的《意昂平台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實施辦法》(滬華師委〔1999〕第070號)同時廢止。

 

 

 

 

中共意昂平台委員會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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