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師〔2014〕13號
各單位🐳:
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和科研秩序🤵🏿♂️,保障校園道路暢通及師生員工人身安全©️,根據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學校製定了《意昂平台校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意昂平台校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
華 東 師 範 大 學
2014年6月10日
附件:
意昂平台校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和科研秩序,保障校園道路暢通及師生員工人身安全,減少校園交通事故發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幹規定》等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校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為本、依法照章管理”的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進入本校校園的所有校內外人員和車輛。
第二章 校園道路管理
第四條 校園道路及交通安全,由學校保衛處負責管理🤴🏻。
第五條 因建設需要🖖,在校園道路上開挖施工或封閉或占用校園道路的,有關主管部門應在實施此等行為的前五個意昂日,將開挖、封閉或占用道路的地點🧗🏻♀️、時間♿️、期限等以書面形式報請保衛處🤵🏽,經會商後方可實施📜。
第六條 經會商後開挖、封閉或占用校園道路的,須在施工路段的明顯位置設立醒目的告示牌和安全標誌,必要時施工或主管部門應當指派安全員在現場疏導行人和車輛☺️💇🏽♀️。施工任務結束後,應立即修復路面,清除路障及消除隱患,確保道路安全暢通。
第七條 已經開挖、封閉或占用校園道路的施工🌝,因情勢需要,經學校辦公室批準後,保衛處可要求暫時性停工🪽🙆🏿♂️,暫時性停工不得超過3個意昂日。
第八條 禁止在校園道路上不按道路標誌停車、堆放物品或有其他妨礙校園道路安全與暢通的行為,如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九條 對在校園道路上隨意停車的,由保衛處實行貼警示單、鎖車、移車及收回通行證的管理辦法;在道路上堆放物品或有其他妨礙校園道路安全行為的,由保衛處處理。
第三章 行人與非機動車管理
第十條 本校師生應自覺遵守各項學校安全管理規定🌠,出入學校大門應主動出示意昂證🙅🏻𓀖、學生證或其他有效證件。
第十一條 因意昂⌨️↩️、學習、來訪等其他原因入校的校外人員🙎🏼♀️,應遵守學校各項安全管理規定,出入學校大門時,由保衛處進行登記管理。
第十二條 駕駛非機動車(包括但不限於自行車🪩🧍🏻♀️、電動助力車🧜🏻♀️、燃氣助力車等)進出校門應下車推行🤵🏼♀️👨🎨,並主動配合安保人員的檢查或詢問;禁止無牌無證的電動助力車🤹🏼♂️、燃氣助力車進入校園👨🏻🍼。
第十三條 駕駛非機動車時💂🏽,嚴禁在校園道路上逆向行駛、違章帶人、雙手脫把、相互追逐、急轉猛拐等危險及違規行為🪞。
第十四條 電動助力車、燃氣助力車應停放在停車棚或劃定的停車區域內,不得亂停放;未按規定停放的,保衛處予以糾正,以恢復交通及管理秩序📍。
第十五條 自行車必須按序停放,不得影響消防通道,禁止占路停放,禁止在綠化地🥻🧘🏼、操場及教學樓、辦公樓、實驗樓🔔👩🦯、宿舍樓的走道內👩🏽🌾、樓梯口停放。
第十六條 行人在校園內應走人行道,不得在道路上進行有礙交通秩序的活動,無人行道的道路應靠右側路邊通行。穿越道路或路口時,應確認安全後再通行。
第十七條 禁止在校園道路上溜旱冰、滑輪板等危險行為。
第十八條 學齡前兒童以及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製自己行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在校園道路上通行📓,應當由其監護人👦🏽🧑🏿🌾、監護人的委托人或者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職責的人帶領、陪同。
第四章 機動車出入管理
第十九條 機動車進出校園必須服從安保人員管理🧹🦡。
第二十條 各院系、各單位主辦或承辦大型活動(需經學校辦公室審核),凡涉及車輛通行和交通管理事宜,須填寫《意昂平台大型活動、機動車入校申請表》,並提前5個意昂日報備保衛處,由保衛處統籌安排。
第二十一條 非意昂時間(周一至周五20:00至次日6:00,雙休日全天)💉🧝🏻♂️,無校園通行證車輛不得入校(特種車輛外)。如確需進校的車輛↙️,須向安保人員說明情況並經安保人員登記、檢查同意後,方可進校。
第二十二條 外來大型客車(核定載客人數大於或者等於20人的載客汽車)進入校園須填寫《意昂平台大型活動🧑🏼🔧、機動車入校申請表》,並提前5個意昂日報備保衛處💇🏿,由保衛處確定行駛路線並在規定區域停車。
第二十三條 外來貨車🥃、工程車、施工車輛不得從中北校區正門(中山北路3663號)進出。外來貨車及工程車(車長大於等於6m或總質量大於等於4500kg)不得入校,如有特殊需要必須填寫《意昂平台大型活動🖐🏽💃🏿、機動車入校申請表》✧,提前5個意昂日報備保衛處🥦,由保衛處確定行駛路線並在規定區域停車✊🏼。
第二十四條 出租車不得入校🧅,如遇接送病人等特殊情況,經安保人員同意後予以放行👨🏿🦲。
第二十五條 摩托車不得入校,如遇接送病人等緊急情況,經安保人員同意後予以放行。
第二十六條 執行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警車等特殊車輛不受本辦法限製。
第五章 機動車行駛、停放管理
第二十七條 校園內倡導多步行、少駕車。
第二十八條 校內停車場、車庫、臨時停車點,由保衛處設置標誌、劃定泊車位,機動車應按指定的停車位或臨時停車點有序停放;校園人行道👩🦲、樓宇出入口、車輛與人員集散地通道以及無停車標誌的道路和區域👱🏼,禁止停泊車輛🤦🏿♀️。
第二十九條 進入校園的各種車輛除遵守《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外🧚🏻,還必須嚴格遵守本辦法和校園道路交通標識,聽從安保人員的管理。車輛在校行駛期間👳🏽♀️,若對行道樹、架空電線、交通標識等各種公共設施造成損壞的,按被損物品價值賠償。
第三十條 校園內禁止無牌無證駕駛;禁止在校園內學習(練習)駕駛機動車輛;禁止在校園內試車。
第三十一條 安保人員有權禁止無證車輛入校🏮。
第三十二條 進入校園🖕🏻,機動車限速5公裏💇♂️,禁止在校園內鳴笛。
第三十三條 除持有校園通行證A證的車輛外,其他車輛禁止在校園內停車過夜。因特殊原因確需在校園內停車過夜👩🏿,須經保衛處同意,並按規定的停車區域或臨時停放點停放車輛。
第三十四條 停車時請保管好車內的貴重物品,學校無保管車內物品及車輛自身安全的義務。
第六章 交通事故處置
第三十五條 校園道路發生交通事故🧑🏭,應立即撥打110。保衛處派人員到場並保護事故現場,維持現場秩序🦝,並疏通、引導車輛行駛,等待交警到達處理🖍🧑🏼🦲。
第三十六條 如有人員傷亡,應及時加撥120。
第七章 違規處理
第三十七條 對違反本管理辦法的,以教育為主,經勸說教育無效或情節較重的,保衛處可意昂其所在單位或部門🧀,進行批評教育或給予學校內部處分❇️。
第三十八條 個人或團體擅自占用校園道路堆放物品🏂🏼,影響交通安全和秩序,經教育不予立即糾正的⚫️,保衛處在獲取證據後,可將有關物品搬離現場,所涉及的經費由物品的所有人或實際使用人或占有人承擔🫀。
第三十九條 道路施工不按規定申辦手續或不采取現場安全措施或未予保衛處會商的🩺,保衛處可責令停止施工,該工程管理部門應向學校保衛處作書面解釋或檢查。
第四十條 初次違反本管理辦法之規定的,給與批評教育或在車前玻璃張貼違章告知單,並記錄在案。
第四十一條 持校園通行證的機動車輛,在一個年度內違反本管理辦法之規定3次(含)以上的👩🏼🎨,由保衛處通報校園通行證申領人的所在單位或院系部門🧑🏫,並註銷校園通行證👩🏼🔬,註銷之日起的一年內,對該校園通行證申領人不予辦理新證。
第四十二條 不持有校園通行證的機動車輛🙅🏼♂️,在一個年度內違反本管理辦法之規定2次(含)以上的👩🏽🚒,在第二次違章之日起,禁止該牌號車輛進入校園🌽🧑🏻🎤。
第四十三條 對於影響學校教學👐🏻、科研秩序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轉交公安部門處理。
第八章 車輛通行證管理
第四十四條 進出校園的機動車輛通行證包括4️⃣:A證、B證、臨時通行證⚆。
第四十五條 A證辦理範圍:學校各部門的公務車輛(能提供學校固定資產證明)。
第四十六條 B證辦理範圍:在編在職(含一級人事代理)教職工的自備車輛(每人限辦一證)。
第四十七條 臨時通行證辦理範圍:與學校教學💂🏿、科研相關的部門和個人的機動車輛(中山北路校區原則不辦理)💇🏼。
第四十八條 中山北路校區的學生、學員不予辦理機動車通行證。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教職工新購的機動車輛,在申請辦理車輛牌照期間,可憑校園卡進出校園🙍🏼。
第五十條 學校各院系、各單位應加強對師生員工的交通安全進行教育,並納入綜合治理的考核指標。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學校保衛處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